第(2/3)页 “简单而言,就是日钢欠了银行一个亿円。于是,日钢就向银行卖价值一个亿的资产。银行要取得这个资产,需要向日钢支付一亿円。这支付的一亿円,就能够和日钢欠银行的一亿円,进行相互抵销。” “银行不需要实际付款,日钢也不需要实际偿还银行贷款,但是银行获得了变相优先受偿日钢资产的权利。” 在玉城的解释之下—— 通过互相抵销方式,来变相优先受偿。 在会议室的银行代表们,都露出了佩服的神情。不得不,钦佩这位女律师,竟然能够想出这种方法。 这一互相抵销的方式,有着极大的优势。 第一,在表面上,日钢的资产是通过公允价格转让给银行的。比如说,日钢价值一个亿円的应收账款,就以一亿円的价格转让给银行。那么,这在破产法下挑不出任何毛病。因为这一转让资产的价格是公道的。 第二,不存在现金方式的流动。债权债务之间互相抵销,没有在银行和日钢之前发生任何现金往来。这意味着,破产管理人基本无法捕捉到,银行和日钢的这一交易。 “我这边做过了一个初步核算。”玉城说道,“如果把日钢这些应收账款,全部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银行,然后通过互相抵销的方式,让银行获得优先清偿。那么银行的债权大概能够拥有30%左右的保障。” “同时,日钢还有大量的固定资产,存货。这些应该能够保障银行35%左右的债权。这样一来,两边相加,银行大约有65%的债权左右,可以获得优先清偿。” 玉城最后报出了这个数字。 65%。 这是一个银行愿意接受的数字。 起码,投出去的资金没有全部打水漂。 并且,银行的债权里,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利息。 相当于银行能够收回将近70%的本金。 这对于银行来说已经足够了。 第(2/3)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