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98章 卷八263 《古树镇摩擦事件》(一)-《开天辟地见苍凉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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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 秦公和他的一阁九部诞生后,国民生活便不同于城镇时期的区域自治,法律效力不足的日子了。当然,这并不是说法律管理的更严就会对国民造成损害,而是其贯彻法律的力度不同。

      在城镇、及小城寨的自治时期,镇内法律通常是由处于最高的镇长,村长,或城主去规划的。

      也就是说,这是一种全在人为的治理,权利虽然集中,但法律会倾向于最高者。

      这儿没有国家,管事的就是镇长、村长、城主了。他代表的就是全体利益,那么他可以自行发号施令。

      其他镇子里可以做的事情,如果这儿不能做,那么就有家法、族法、城镇法律管涉。

      这些法律各有不同,处罚或者动机用意都完全不同。有些时候甚至会掺杂定法人的喜好厌恶,个人的情感去规划遵法者应该如何生活。

      可正因为如此,这种个人制定的规矩,用来管理小范围区域尚且可行,如果想要统一全国是善恶之象,就万万不能做到了。

      法律是否平等在所有地方施行,这代表的也会是国家行政的执行力能否贯彻到每一寸土地。

      秦公命国内颁布《秦法》,要求全国上下,不论村镇,任何地方都要统一实行。

      而地方官员制定的那些条令如果与秦法的内容互相产生冲突,导致让国民不知道遵守哪个条令时。必须上奏秦公,任何地方不得在未经秦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定条令,不得越轨侵占民众任何权益。

      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行政体系和其他自治村镇的不同之处。

      其他地方,哪怕是你要在那儿做生意,有的镇长可能会让你纳一成税赋,有的镇长是两成税赋,这些规矩都由他们制定。

      但是,当一个完整的体系用法律普治天下后,如果该法要求全国上下都纳一成税赋,那么,有的地方官员出于贪心,想要两三成的税赋,这就是触犯国法。或是有的地方规定官员有特权,而秦法规定官员没有特权的,更不能用他们在地方的力量仗势胡为。

    

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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